土地承包法中对承包经营权最基本的规定有三个方面。
第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收回,第一种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第二种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土地所有仍为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的发包方为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规定了承包原则和程序,保护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承包期30-50年,林地70年,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或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妇女承包土地的平等权利。鼓励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转,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明确了土地承包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了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这里只是简单归纳,详细内容还是看一下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原文吧。
第一,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只有两种情形可以收回,第一种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 第二种是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第三,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三,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