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的法律援助有用吗?

会认真帮打官司吗?
2024-11-22 18:53:10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法律援助肯定有作用,只是作用有大小;如果申请法律援助,应当直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申请法律援助也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中,当事人需要符合经济困难标准,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等情节。但对于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无需提供经济状况困难证明,即可向上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此外,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等条件的在没有委托辩护人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所在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回答(2):

有用。司法所法律援助是为了使更多的社会弱势群体享有平等的法律权利,为群众提供全面更好的法律服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公民,可以获得法律援助:住所在本地或者事由发生在本地;有证据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服务;经济困难或者发生突发性事件无能力支付或者无能力完全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法律分析
法律援助中心是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属于国家行政机关,一般设在当地司法局和司法所,隶属关系。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属于下列事项: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因劳动用工纠纷,主张权利的;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因医患纠纷,请求赔偿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因食用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诉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当面口头告知的,应当记入笔录,由被告知人签名;电话告知的,应当记录在案;书面告知的,应当将送达回执入卷。

回答(3):

会的,当然要看你官司的具体情况,这个帮助,只是最起码的援助,不过如果你遇到责任心强的律师,他会很尽责尽力帮你的。你可能遇到了法律问题,祝你能顺利解决!

回答(4):

法律援助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障未成年人、残疾人、经济困难的公民在诉讼中权利。
法律援助的管理部门是地方的司法局,而行政诉讼对象为司法局的案子实在是少之又少,因此在部门独立的情况下您预想的状况一般不会出现。
但是即便出现了政府不给法律援助的情形,社会上还是有很多在做公益事业的律师,他们往往都是免费代理,因此还是有救济途径。

回答(5):

法律援助中心一般是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等人员)提供无偿法律服务,而设立的一种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是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法律援助中心",省市及各区、县均应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暂未设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区县,由各区县司法局指定职能部门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是由出于人权保护和维护司法公正与平衡的目的而设立。

法律援助中心(司法部门设立的)是律师除律师事务所之外的法定执业机构。

扩展资料:

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获得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无偿法律服务。

第三条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对依据本条例实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协助。

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六条 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八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第九条 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有关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律援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