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肢解发包,不合法,总承包结构图肢解发包 (1)概念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的行为。” 2、可以配合,但是要给建设单位要总承包管理费。3、是的,你方必须配合管理,不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没有合同责任,中国目前的建筑法、对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只是说违法,但是大家都是这样做,如果甲方让总承包单位与其签订分包合同,则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像这样甲方肢解发包由总包单位管理是中国的常见的现象,但在法规的条文中既然是违法的就不可能有哪一条规定由总承包管理单位来承担什么规定,往往甲定单位是不会服从总包单位的管理,而工程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甲方会指责总包单位的管理,现在是卖方市场,总包单位管理有苦难言,4、按照规定建设程序是有合同关系决定的,既然是甲方肢解分包,且是直接签订合同,所有资料是由甲定单位直接报监理项目部如果资料通过你们,签章也应是中标单位的章,但是也有这种现象存在,和你们签的是总包合同,对外是总包单位,甲方暗中和你们协商,说是协商其实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叫你们顶名总包,甲方又和指定分包商直接签订合同,但是在报地方建委资料时规避肢解分包,甲方应压着将资料由甲定单位将资料报总包单位硬是压着你们盖章,实际上就在将来的工程上埋下了隐患,一旦工程出现问题,谁盖章谁负责,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编制人肯定是甲定单位的,审核人审批人是甲定单位的还是我总包的的问题,我按规定也是审批人甲定分包的,但是同样看甲方想怎样操作,
竣工时,甲定单位的资料交付甲方,有甲方交付档案馆
问题补充的回答:甲定单位进场施工后,进度缓慢,延误总工期所造成的损失该由甲定单位负责,?如甲定单位出现安全事故,总包不需要负责,因为没有合同的责任和义务,
根据上述情况,我的理解:
1、这种情况不属于工程总承包性质。属于平行分包。建设单位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但是不便管理。
2、总包单位可以进行配合管理工作。但是总包单位由于与其它单位没有任何合同关系,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3、配合管理,作为总包单位完全可以理解为工作协调。并且,在开工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就旗帜鲜明的表明这一点,由于没有合同关系,作为所谓的总包单位,仅仅做协调工作,不会承担相关总包分包模式下的责任。
4、其它单位进场,他们是和业主签订的合同。作为总包单位,应该配合。但不是说认可就是总包分包关系。资料可以进行业务上的指导,但是不存在总包与分包关系,总包单位不签字、不盖章,由其它单位自己弄。最后汇总可以协助业主。
5、进度问题。如延误的工期出于关键线路上,该谁承担的责任就是谁的。总包单位如被其它单位影响关键线路工期,照样可以向业主提出索赔。
6、规避责任,就是第三条说的,表明主张。
1、肢解发包指建设单位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的行为。
所谓平行承发包,是指业主将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以及材料设备采购的任务经过分解分别发包给若干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并分别与各方签订合同。各设计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平行的,各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的,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之间的关系也是平行的。
建设单位的做法属于肢解发包不属于平行发包,因为既然你方为总包单位,所以分包方都是需要你方同意才可以分包,一个项目不可能有多个总包单位,这样就不便于项目管理,建设单位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2、你总承包是可以进行配合管理,但前提是跟你们签定分包合同交管理费.你要想哪有责任你们承担钱不给的做法的,如出现事故你们还是有责任的,比如用人货梯,他们做了你们的东西出事了难道你们还负责给钱?
3、甲方自行发包的中标单位(下称甲定单位)进场时,我方让其进场施工是否意味着认可该单位,我方是否就要配合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还是前面的问题,如没有分包合同你们不存在连带责任这个说法,但你肯定不能让他们进入,进入了就跟甲方要求定分包合同,你随便让他们进入出现事故了你还是有责任的,因为这是你们的管理问题了,随便让他们进入.
4、因为不管怎样你们还是属于一个单位工程的,那归档资料还是要合到一起的,我不知道你们那边的建筑管理部门是吃什么饭的连这个都不管,至于施工组织我都搞不清楚怎么可能同时有多分这个属于同一个单位工程的怎么可能有几个施工组织的,那刚才说的那些最多只要专项方案怎么可能还需要施工组织,你仔细看下施工组织编制的要求吧.总的一句需要有分包合同还必须是跟你们总包定.
补充的问题 你分包方做的难看点就是让建筑业管理局的人介入,做的大家好过点就是不签分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