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行使代为求偿权的前提条件的是:
1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2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3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地取得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各国保险法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移转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权其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
保险代位权的权利性质,大致有三种观点:
1、债权拟制转移说,认为被保险人的债权虽因保险人偿付保险金而消灭,但法律拟制该债权仍存在,并移转给保险人。
2、赔偿请求权说。该说认为保险人自给付保险金时起,便取得与已消灭之债权同一的赔偿请求权。
3、债权移转说。该学说认为代位求偿权实质上是保险人对第三人债权的“法定受让”,无须被保险人的让与意思表示,也勿须债务人的同意。
正确的说法是: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
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
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
D项错误
D项错误。被保险人已经不存在,则出险金额首先赔付保险受益人,保险受益人若不在,则赔付被保险人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