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原因如下:
1、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象物质损害那样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大小都容易认定。法院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给予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2、2002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赋予受害人的诉权,是仅对物质损害提起赔偿请求,如果受害人在诉讼中又提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那就是超出了刑事诉讼法赋予受害人提起诉讼的权利。也就是超出了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受案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对整个诉讼是没有权利进行审理的,有权利做的只能是裁定不予受理。
扩展资料:
1、《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明确表明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受理的只是受害人提起的请求物质损失赔偿的诉讼。
2、如果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一个附带民事诉讼,这个附带民事诉讼有两个诉讼请求,一是要求物质赔偿,另一个要求精神赔偿,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
3、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精神受到损害后,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是针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所应承担财产责任。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精神损害赔偿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不受理精神损害赔偿,是合理的。
1、刑事诉讼的目的,是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犯罪并处以相应惩罚,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就是侵权中的侵权人,附带民事诉讼的目的则是要受害人得到侵权人的民事上的赔偿。
依照现行的法律和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的返脏和对受害人的赔偿都会影响到最后的量刑。而且受害人的陈述也是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有严重的影响。
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不象物质损害那样对是否造成损害、损害的大小都容易认定。法院很难把握犯罪嫌疑人给予受害人的精神赔偿是不是在合理的范围内。
如果法律允许在附带民事诉讼中可以提起精神赔偿请求,那么就会造成侵权人为了尽量减少自己的刑期,对合理不合理、适当不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都一概答应。这样一来,侵权人的抗辩权就不敢充分行使,或不愿充分行使,可能造成附带民事诉讼结果的不公平。同时也会造成,犯罪嫌疑人可能用多给受害人赔偿的办法来缩短自己的刑期。这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相悖。
2、按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同一审判组织,是法院刑庭的法官,刑庭法官的主要业务是刑事法律方面的。而对确认精神损害赔偿,即使对专门研究民事法律的民庭法官都是项很有难度的工作,这是由精神损害的抽象性决定的。让对民事法律不是很熟悉的刑事法官来裁判精神损害赔偿,公正合理性很难得到保证。
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很多不同于民事诉讼的地方,如免交诉讼费,判下来后直接交执行庭执行等。这些“优惠”都是针对受害人提起物质损害赔偿来设计的,如果精神损害赔偿也用这些“优惠”那么势必造成法院、受害人、侵权人三方关系的失衡。
1、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事实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这是允许提起附带民事损害赔偿之诉的前提之一。
2、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的损失,而不限于遭受的直接损失。
人民法院应该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在受理诉讼后,下判决仅支持物质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当事人就某件事情到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这件事情在法律规定的应当受理范围内的,那法院应当受理,也必须受理;如果这件事情不在法律规定应当受理的范围内,那法院就不能受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实际上理论界(法学家为主)与实务界(法院等司法机关)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有分歧的,理论界认为法理上当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来就是民事诉讼的一种类型。但是,实务界认为罪犯伏法既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精神抚慰,不应另行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界代表了应然法,实务界代表了实然法。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依据实然法,不能依据应然法判决。因此,在实践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法院只能不予受理。
##################前几天回答过类似问题。
1.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吗?依据是哪部法律?(仅仅有最高院2000年47号文吗)
解析:不能申请。不仅有2000年司法解释,还有2002年的司法解释。
2000年12月19日法释[2000]47号最高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害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一旦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那么,他在诉讼中将不能就精神损害部分得到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17号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很显然,根据该项司法解释,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害的,无法获得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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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不可以,那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解析:不能。因为我上面注解的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5日公布的法释〔2002〕17号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说明: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该司法解释网址如下
http://www.xici.net/b655865/d3946569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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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以申请死亡赔偿金吗?依据是哪部法律?
解析:可以。依据是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lawtime.cn/zhishi/minfatongze/xiangguanfagui/2007042663594.html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芏罴扑恪?br />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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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是什么关系?
解析: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两者可以并行,前者是对实体损害的赔偿,后者是对被害人或其家属的精神抚慰,在被害人死亡的情况下的精神赔偿属于对家属的精神抚慰。两者均不是被害人的遗产,而是其近亲属的财产,不需要经过继承程序。
(注意:这是有区别的,如果是被害人的遗产,必须先偿还债务才能继承,而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均是其近亲属的财产,不需要偿还债务直接归属于其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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