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的三个问题(回答希望详细点,谢谢)

2024-10-30 03:18:18
推荐回答(2个)
回答(1):

这才是大神,路过。。

回答(2):

2.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里的“不合格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问题】请你根据所学的相关法律知识,判断并分析该说法的正确性。
【参考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我国现行有效的《产品质量法》第12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对该条【释义】如下:(1)本条是对产品质量检验要求的规定。(2)“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是指产品出厂时应当经过检验,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3)“不合格产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要求的产品。包括处理品和劣质品。处理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三项规定的要求,但是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劣质品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要求,并且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者失去原有使用性能的产品。(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是指不得以处理品或者劣质品作为或者充当合格品。本说法中的“‘不合格产品’是指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不是我国《〈产品质量法〉条文释义》中的“不合格产品”的全部,仅是其中的“劣质品”,不包括“处理品”,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因此不正确。正确的说法应该是“这里的‘不合格产品’包括存在危及人体健康或存在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但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

主要有以下一些要点不当:(1)A、B拟出资设立C的注册资本仅900万元,低于法定要求的拟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最低实收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C作为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超出法定范围,基金管理公司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准机关为中国证监会,不需报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D的存续期限为3年不符合“不得少于5年”的法定要求;封闭式基金的募集期限为3个月,而不是5个月;D在募集期限内发行的基金数额仅为4亿份,未达拟定6亿份的80%,该基金不得成立。(3)基金托管人不应由A担任,因为A不是商业银行;D用于股票、债券投资的比例仅为75%,而法定要求是不低于基金总值的80%;基金之间禁止相互投资,禁止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4)D的收益分配形式和比例不符合规定。基金分配应采用现金形式,且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净值的90%,而非85%;基金投资当年亏损,则不应进行收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