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法》第二十九条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综合资料:
1、项目土地使用合同、红线图、立项文件、工程申报批建文件及计划批准文件,征地批文、协议书(合同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通知书》复印件;
3、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 复印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6、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报建审核书》复印件;
7、规划报建图复印件;
8、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9、《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建筑报建上级机关的决议、决定、批示等工程重要会议纪要和指导性文件;
10、初步设计方案、设计鉴定审批文件;
11、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2、物业各分项工程设计方案复印件;
13、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施工执照(复印件);开工竣工报告复印件、施工量放线图表记录;
14、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5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复印件;
16、建筑工程竣工消防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17、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定表复印件;
18、工程建筑埋放线、验线、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19、通信管线等各分项工程竣工验收书/验收报告复印件;
20、竣工验收会议文件及质量评审材料、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
21、公共配套综合验收合格证;
22、单项工程质检监督委托书、成果报告、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23、地质勘察报告复印件;
24、建筑施工图(结构、建施、水施、电施、防雷、弱电等)原件;
25、图纸会审记录复印件;
26、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包括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复印件;
27、隐蔽工程验收签证复印件;
28、沉降观察记录复印件;
29、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
30、主要建筑材料质量保证书(钢材、水泥等)复印件;
31、新材料、构配件的鉴定合格证书复印件;
32、建筑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图、建筑、结构、水、电、防雷、弱电、设备安装、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等)原件;
33、其它项目竣工图(绿化、景观、二次装修等)原件;
34、各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资料复印件;
35、各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验收表/测试报告复印件;
36、园林绿化图纸、清样、品种、数量、养护注意事项;
37、施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竣工图、配套的设施地下管网的工程设计图及竣工验收资料;
38、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保养计算资料、质量保修和使用说明文件;
39、其他相关资料。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法,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移交给物业的手续有,资料移交、现场实物移交、设施设备保修信息清单移交、业主信息移交、物业用房移交、等;到建委备案因为不是统一格式文本,每个县市要求不一;但基本上都是拿着合同先到当地建委物业主管部门拿表格,然后填好信息,开发商、物业盖章,送回即可!我所在城市是这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