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已经做完,是否能以此为依据提车?

2024-12-03 11:12:21
推荐回答(5个)
回答(1):

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已经完成,且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后的五日内,可以提取扣押的机动车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回答(2):

要看交警部门是以什么事由将你的车扣住的,事由不同,结果也不同。若是仅仅需要你配合一下做个痕迹鉴定的话,做完后是可以提车的。若是你是事故的责任方,交警部门恐怕不会就这样让你提车的。

回答(3):

除交通法规定的情形外(无牌、无保险、超期检验、报废车、改装拼装车等),交警只能因为收集和保留证据的需要扣留事故车辆。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检验、鉴定结论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应当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委托另一家检验机构鉴定,鉴定结论出具后2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复检只能进行一次。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交警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被扣押的车辆。

回答(4):

理论上责任定了就可以提车了。
实际上问了怕被撞方闹事,提车还是需要协商的。

回答(5):

对方协商一致无异议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