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登记在婚姻关系一方名下的房子,归属于谁存在几种可能性。一是,母亲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子,登记在其名下,属于母亲个人财产。二是,房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实行约定财产制,这个房子是双方共有的,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三是,婚后取得的房产,如果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根据约定情况确定权属。
父亲逝世后,会发生财产继承,如果父亲未留遗嘱,其财产由第一顺位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进行法定继承。
如果房产是前述第一种情形,因产权人不是父亲,该房产不发生继承,母亲想给谁是她的自由。
如果房产是前述第二种情形,父亲逝世时,母亲的一半房产份额不发生继承,父亲的一半房产份额发生继承,即就父亲的二分之一,每个继承人都可以得到一份。而且,因继承发生的房产权利转移无需登记,即父亲逝世时,各个继承人都已经是房产的权利人,是否登记不影响继承权利取得。继承发生后,母亲只是这个房产的权利人之一,其将全部房产登记在其中一个子女名下,会侵犯其他子女的继承权,受到侵害的子女可以起诉维权。
如果房产是前述第三种情形,财产归属约定中包括父亲份额的,母亲将全部房产登记到其中一个继承人名下,会侵犯其他继承人的权利,参照前述第二种方式解决。如果财产归属约定全部房产权利归母亲,参照前述第一种情形解决。
父亲去世,母亲健在,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过户给其中一个子女是否可以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父亲的名字只有母亲的名字,可以将房产过户给子女。如果房产证上即有父亲的名字又有母亲的名字,因为房产是夫妻共有的,母亲只能有权处置一半的房产,加上其从丈夫继承的份额。如果有两个子女,那么母亲只有六分之四的处置权。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可以过户的。既然提出这个问题,说明子女之间矛盾较大,建议不要过户,先立遗嘱,这样母亲有主动权。
父亲去世母亲健在房产证是母亲的名字。可以但是我的建议是人人活着先不要过户给孩子。你可以公证给某个子女或者子女平分。公正上必须写着百年之后才能归他们所有。这样给自己留个后路。
不可以,做不到,除非是交易过户,或赠予过户,如果这样过户了,你们家的纠纷不可避免,并且其他子女都有继承权,你所做的一切努力都会被法律推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