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024-11-16 01:5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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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根据《公务员法》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回答(2):

不符合报考要求的主要情形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2.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或取消录用资格,截至2017年3月21日未满5年的、辞职未满3年的、在试用期内的。
3.曾在各级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严重违纪违规被作禁考处理,仍在禁考期限内的不准许报名。
4.在近年来参加公务员考试录用中,公告中明确规定对在面试环节(含)之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人员,在禁考期限内的;全省统一考试录用服务期未满的基层政法干警定向培养人员或正在定向培养学习的不准许报名。
5.现役军人不准许报名;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不准许报名。同时,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读的非2017年应届毕业生也不准许用以往取得的大专、本科、研究生学历报名。
6.报考人员不得报考与用人单位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应当回避情形的职位。
7.非“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不得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招考的特设职位。
8. 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凡当次招考公告或所报考职位有服务期限定,未满服务年限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得报考。
9. 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人民警察其他情形的人员,以及不符合本次招考的基本条件的人员,不准许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