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需要年检。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公众聚集场所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办事指南;
二、设定依据: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三、办理条件:
已通过消防验收;
四、办理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doc;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有自动消防系统的还需提供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1)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
(2)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3)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7、凡以上资料为复印件的,复印件上须有提供人盖章确认与原件是否一致;
8、若办理该审核项目非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建设单位必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及时间)及委托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
五、办理流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消防支队窗口提出申请,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受理人员应当当场受理,出具受理凭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或不属于管辖范围的,应当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不予受理凭证或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二步: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表》。
第三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