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增值税收入和企业所得税收入申报不一致的差异怎么分析?

2024-11-17 09:5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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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申报增值税时确认的收入会大于申报所得税时确认的收入。

增值税:必须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征收率或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在填申报表时,是按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格填列在应税销售额栏。

财税〔2016〕36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由于是按处置固定资产的净损益金额反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的营业外收入或《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中的营业外支出之中,净损益金额必然小于固定资产销售的价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总之,还有很多原因会“造成”会计口径收入、增值税口径收入与企业所得税口径收入,比如: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口径(“买一赠一”销售货物)、非不征税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采取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等等。

回答(2):

  累计申报所得税和增值税申报表上累计不一致表示累计数利润总额是负数。第3季度所得税可以零申报。  1、企业所得税季报的本期数是指:本季度3个月的金额;累计数是损益表的累计金额,  如果现在是10月份需报第3季度所得税的纳税申报表,本期数就是7-9月的金额,累计数也就是1-9月的金额。  2、对于所得税的缴纳:税务局是按累计数申报所得税的。比如第2季度本期数利润总额是80万元,三季度是亏损100万元,累计数利润总额是负数(即亏损20万元),那么第3季度所得税还是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