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即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就自动产生,登记并不是权利产生的必要条件。
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是指著作权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出申请,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审核并发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1、已登记软件的著作权发生转让、承受、质押、著作权人名称变更的,权利继受方办理著作权登记,合同当事人办理转让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办理软件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以及变更或补充登记等申请,均需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概况查询,查询结果是办理上述登记申请的文件之一。
2、申请表应当在线打印,请勿擅自更改表格格式。
3、文档和源程序的页眉上应当标注该申请软件名称、版本号和页码,并应当与申请表中相应内容完全一致。
4、软件为升级版本的,应在申请表软件基本信息栏中的软件作品说明中,选择修改项并填写修改说明,前期版本已登记的应填写原登记号并提交原证书复印件。
5、软件著作权人如果是通过受让方式取得的,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有两种:a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即以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b类—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证书”。即以转让方或受让方为申请人填写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和专有许可合同登记申请表”。
6、提交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并应加盖公章;应提交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
《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填写不完整、不规范,且未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
(二)提交的鉴别材料不是《条例》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档的;
(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权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
(四)申请登记的软件存在权属争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一、在不改变软件功能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软件名称变更.比如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后需要对软件名称中的企业标识做出变化的等.
二、参考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1、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
2、允许变更的事项: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3、允许补充的事项:首次发表日期;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4、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软件权利发生转移;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一、在不改变软件功能和特点的前提下,可以进行软件名称变更。比如公司名称发生变化后需要对软件名称中的企业标识做出变化的等。
二、参考计算机软件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
1、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合同登记人可以对已登记的事项做变更或者补充登记。
2、允许变更的事项:
软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版本号);
申请人可以申请软件版本号的变更,但仅限于版本号前加“V”或去掉“V”的变更。
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
3、允许补充的事项:
首次发表日期;
未发表的软件登记后,在软件发表之后,针对发表日期可以办理补充登记;
4、不允许变更或补充的事项:
软件表达(功能的增加或修改)的变化;
软件权利发生转移;
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等事项的变更;
你需要到工商局做一个办更说明,然后在到版权局做一个查询,就可以变更了。
软件著作权登记、转让、变更等业务都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