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在哪个地方。不知道你问的这个劳动局的人是干啥的。更不知道他回答你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得提前三天辞工的依据是神马。总之,劳动局的这个工作人员,貌似是个半瓶子醋。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前提下,劳动者基本上可以随时走人,甚至不用打招呼走人,而不用支付任何赔偿或补偿。当然,注意前提是不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如果因为你的离开造成损失了,你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这是硬性规定,没有商量,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从入职的第二个月起开始要求支付二倍工资,这也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第三,如果你上了半个月的班,他就应该支付你半个月的工资。但难题是,你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关于工资数额的约定的证据,可能在处理起来有难度,在工资数额上双方会有分歧。你什么时候辞工,和他应不应该支付你工资毫不相关。他以你没有按照规定辞工为由不支付工资是完全错误的。可以到劳动局投诉,如果劳动局不受理,那你就只能投诉劳动局了。
提前三天就可以呢,这是法律规定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试用期间提前三天通知即可解除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