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我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后,其他债权人能否要求强制执行

2024-11-30 07:4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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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诉前财产保全的并没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其他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2、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全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并不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仍能要求强制执行。当然,其他债权人必须持有有效法律文书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零八条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有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这进一步证明,即使是有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但不能因此阻挡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其他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扩展资料

诉前保全条件

1. 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 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 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 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 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前财产保全

参考资料: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诉前保全

回答(2):

1、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一般来说是不用担心其他债权人在你诉前财产保全期间强制执行财产的。

2、但是债务人债权有先后之分的,其他具有优先偿还权的债务人可以在你诉讼结束后,向法院申请优先偿还这一部分债务。

参考法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回答(3):

1、诉前财产保全的并没有优先受偿权, 因此,其他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强制执行。
2、优先受偿权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才能享有,法律没有规定财产保全的可以享有优先受偿权,所以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并不因此获得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仍能要求强制执行。当然,其他债权人必须持有有效法律文书才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0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从该规定可以看出,即使有人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其他债权人有权申请参与分配,这进一步证明,即使是有人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但不能因此阻挡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执行权,其他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回答(4):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所以呢“财产保全”是一种诉讼强制措施,而实现“财产保全”还需要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的方式进行。

  所以,你的问题就转化为法院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债权人能否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法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系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具体分配应当在该院案件审理终结后进行。即保全冻结法院即使为首先冻结,其处分权亦只能在相关案件审理终结后享有。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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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如果你已经进行了财产保全措施,一般就无需担心其他债权人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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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8.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
  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
  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
  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
  一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执行的财
  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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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按照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你是第一个,你优先受偿。

回答(5):

您好。这要看您先保全,还是其他债权人强制执行在前,另外您保全的财产是否还有继续可供执行的财产。比如您保全了500万,财产价值600万。如果您保全在前,又没有多余的财产可供执行,其他债权人不可以要求强制执行,反之则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