哦,还是同一个问题。解约很简单,提前30日提出书面辞职即可。不需要单位批准。30日后可以自行离开。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区大队、市支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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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个问题:违约金
根据于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我国新颁行的《劳动合同法》第22、23、25条的规定:除了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要根据劳动年限递减违约金)和为了保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金之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约定的服务期违约金。
从本案看,如果你们医院只有对你们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才可以约定服务期违约金。而且这个违约金也是随着你们的服务年限进行递减。
一般几年后就自然消灭。几年后只要你们根据劳动合同法提前30日,即可不支付任何违约金,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实习期
医院和你们只成立劳务关系(或称雇佣关系),就像家政保姆与雇主之间的劳务关系,不签订劳动合同是合法并且有法律依据的。你们毕业的时候就可以成为合格的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你们没有成为劳动者之前作为雇员(雇佣关系中不称劳动者)付出了劳务,医院作为雇主(雇佣关系中不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
根据我国国家劳动部门1995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规定是否公平是应然法的问题,实然法才能指导司法审判)
大学生打工或实习时遇到拖欠工资问题,严格地说,不在劳动部门职能范围。大学生实习与锻炼的行为,不是一种就业行为。不是就业,就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当他们遇到拖欠工资问题时,劳动监察部门只认劳动合同以及相关证据,而学生又没有劳动合同,只能到法院当作民事纠纷处理。
在校学生不属于我国劳动法所称的劳动者,因此,用人单位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可以签订雇佣合同(又称劳务合同),口头雇佣协议是有效的,但是,要证明你确实付出劳务。
如果起诉是按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不是按照劳动仲裁的方式启动。只有劳动关系才能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并提起劳动仲裁。你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即民法中的雇佣关系,所以不需要也不可能前置劳动仲裁,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雇佣工资。适用的法律是民法(如: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合同法等),而不能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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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7-06/30/content_6311563.htm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法律依据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http://www.jincao.com/fa/law12.s13.htm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习也应有工资,你先去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区大队、市支队、劳动与社会保障局等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那么他们就让你回家了,也就没什么违约金了
违反大学生就业协议,是否必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