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就是在与非少数民族同等条件下,可以照顾录取
以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少数民族照顾政策为例:
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9号)规定以及我校招生简章相关要求,符合以下条件的考生可以申请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1.应届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信息中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且定向就业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
2.往届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信息中报考类别为定向就业,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户口在少数民族地区,且定向就业单位为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符合上述条件,并达到国家线中“少数民族政策分数线”要求,且打算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应下载填写《报考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申请表》,并与各报考学院联系
在2018年3月23日(星期五)中午12:00前将申请表交到各报考学院,未在规定时间联系并申请的少数民族考生,视为不享受少数民族政策。同时申请考生必须在复试时提供以下材料:
1.少数民族身份的证明材料:户籍证明。
2.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工作单位签订的定向培养的协议书。
3.应届少数民族考生:需下载打印《云南大学少数民族应届本科考生享受国家招收研究生照顾政策定向就业协议书》,与在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签订协议。
往届少数民族考生:需下载打印《云南大学少数民族往届考生享受国家招收研究生照顾政策定向培养合同书》 (双面打印,一式三份),与在国家规定的少数民族地区的单位签订协议。
扩展资料
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条件: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类别仅能为“定向就业”,人事档案须转入定向就业单位或其所在地人才市场,一律无法转入云南大学,奖助学金相关政策以我校研究生工作部规定为准;
在读期间不享受学校研究生火车票优惠等,不得解除定向就业协议,即不能更改录取类别,并且不得更改定向就业单位。毕业时学校就业处开具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也仅限为签订协议上的定向就业单位。
考生毕业后,必须回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考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写后,转寄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发放。同时,学校将考生的学籍档案材料等关系转寄定向就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
云南大学-2018年关于报考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相关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8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就是在与非少数民族同等条件下,可以照顾录取。
以福建省为例,2021年至2025年,少数民族考生高中阶段须在我省19个民族乡、高山(享受高山补贴)和无桥梁、海堤与大陆相连的海岛具有3年完整户籍,且在户籍所在县(市、区)学校具有3学年完整学籍,并有连续3学年的实际就读经历,方可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
如考生在提出高考加分申请后至考试当年7月1日前,将户籍迁出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所在地,或将学籍转出符合享受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高中阶段学校,视为自行放弃少数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录取照顾资格。不符合高考加分录取照顾政策的少数民族考生,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照顾政策。
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条件:
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类别仅能为“定向就业”,人事档案须转入定向就业单位或其所在地人才市场,一律无法转入云南大学,奖助学金相关政策以我校研究生工作部规定为准;
在读期间不享受学校研究生火车票优惠等,不得解除定向就业协议,即不能更改录取类别,并且不得更改定向就业单位。毕业时学校就业处开具报到证上的报到单位也仅限为签订协议上的定向就业单位。
考生毕业后,必须回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否则学校有权取消其毕业资格和授予学位。考生毕业时,其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由学校填写后,转寄签订协议的定向就业单位发放。同时,学校将考生的学籍档案材料等关系转寄定向就业单位。
以上内容参考 云南大学-2018年关于报考云南大学硕士研究生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相关说明
回族的历史 东乡族的历史 土族的历史 基诺族的历史 柯尔克孜族的历史 拉祜族的历史
白族的历史 傣族的历史 德昂族的历史 普米族的历史 阿昌族的历史 赫哲族的历史
布依族的历史 朝鲜族的历史 门巴族的历史 土家族的历史 仡佬族的历史 俄罗斯族的历史
苗族的历史 鄂温克族的历史 侗族的历史 高山族的历史 独龙族的历史 布朗族的历史
僳僳族的历史 壮族的历史 仫佬族的历史 满族的历史 鄂伦春族的历史 撒拉族的历史
维吾尔族的历史 乌孜别克族的历史 黎族的历史 裕固族的历史 纳西族的历史 哈萨克族的历史
达斡尔族的历史 塔吉克族的历史 藏族的历史 保安族的历史 彝族的历史 畲族的历史
怒族的历史 羌族的历史
只要达到国家最低线就行呀,你如是少数民族(非汉族),就能享受少数民族待遇
关于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中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规定
教育部教学〔2004〕11号文规定享受少数民族政策的考生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①报考地处二、三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原则上在招生单位所在省(区、市)就
业的少数民族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生;或者②工作单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自治地
方,即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旗)并报考为原单位定向或委托培养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
注:二区为:重庆、四川、陕西3省(区)
三区为:内蒙、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9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