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时第三方无权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也就是说,债权人是否可以起诉另一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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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
也就是说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先来理解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理。依照《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原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其意就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的,这是指夫妻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对共同债务有向债权人全部给付的责任。这里强调的是任何一方即夫一方或妻一方。其基本特征为:一是夫妻双方所负债务必须是共同债务。只有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设定的债务以及夫妻双方从所负债务中获取利益的债务,才能真正成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正是承担责任的基础。如夫妻一方从事正当教育、体育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共有债务。二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义务满足债权人的同一给付利益。债权人拥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张全部给付的权利。三是夫妻中任何一方的完全清偿后,可以使另一方所负担的债务归于消灭。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可以最大程度上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夫妻双方恶意串通欺骗债权人,促进了财产交易的安全性。为此,基于这种理论和理由,不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还是婚姻关系解除后,夫妻如何协议分割财产,甚至经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仍然不能改变夫妻双方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观点直接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中“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也就说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对夫妻财产处理的,仅是夫妻内部分割,对外不能有效地对抗债权人。
既然是共同债务,我们依民法中的共同债务偿还理论可知,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同时向所有共同债务行使权利,债务人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拒绝履行该义务,一方代偿后可以依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份额,就其超额负担部份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权。
所谓的夫妻共有债务代偿后的追偿权,是指夫妻中的一方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后,有权就超出其应当负担债务额度向夫妻的另一方追偿。实践当中夫妻一方所获追偿权具有以下条件:一是夫妻一方向债权人履行的给付责任中超出其应当分担的部分,即替代另一方先行承担了给付责任。二是夫妻一方追偿权必须是以存在连带责任为前提。三是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追偿权必须以其行使了其配偶免除原债务为条件即全部消灭了夫妻对外承担的债务。正是基于这种理由与原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为此,可见,夫妻一方代偿还共有债务后,就依法律规定有偿就其超额支付部份,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这是一种法定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夫妻为共同生活或创业需要发展家庭经济,通常由夫妻中的一方对外借债,并由经手人向债权人立下字据或借条,这是夫妻存续期间家事代理制度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表面上是夫妻中一方个人经手的债务,实质上是用于家庭共同需要的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向外举债的结果。当然,得由夫妻双方共同连带清偿。司法实践中,由于诉讼上证据举证的难度及诉讼对象的固定性,债权人通常只起诉借据上的债务人。
本案中,原、被告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向他人借款未能按期归还被提起诉讼,即债权人向夫方同时主张了权利,要求夫方清偿债务。原、被告协议离婚后,法院执行中对夫方进行强制执行,使夫方先行对债权人履行了给付义务。为此,夫方基于“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的约定,向妻方行使追偿权,要求被告承担一半的共同债务,于法有据,受到人民法院支持。
我们提醒读者,在现实生活中要注意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很重要,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由于单独起诉立据的债务人,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既定力限制,人民法院只能对认定的夫妻中债务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直接对另一方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在一方无能力履行的条件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及时的保护。为此,笔者建议,债权人如果把钱借给夫或妻中的一方是为了她们家庭共同生活所需要的,在付钱时,最好夫妻双方均能在场并有其他无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在场见证,或者由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这样做,对于债权人而言,虽然否认共有债务,法律规定由否认一方承担证明责任,但债权人仍可免得在法庭上与其舌枪之战;对于夫妻另一方而言,有利于避免一方与债权人共同串通,实为个人债务,谎称为共同债务,由此导致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时,将损害其合法利益。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离婚后,通过“夫妻关系期间的共同债权、债务确认书”,把夫妻共有债务确定下来,才有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证据,是明智之举。
【1】能不能起诉离婚后的夫妻,偿还自己的债务,能不能起诉没有借钱的一方,这要看借的是什么钱。【2】如果借的是用在夫妻2人共同生活的消费,完全可以,不管夫妻另一方是否知道。
1、夫妻婚前债务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因此婚前债务原则上属于个人债务,由债务人个人承担,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所负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由此可以看出离婚时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法定的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偿还义务,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由法院判决确定各自的承担比例,但需要指出的是此处的协议清偿和判决承担只对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换言之债务人起诉要求偿债义务,仍然要按照共同债务处理,夫妻中实际承担还款义务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按协议或法院判决分担相应份额。
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产生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上述两个规定表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从司法实践看,离婚时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主要有因个人违法行为所负债务、未经对方同意而负的专属个人的债务(如夫妻一方擅自做变性手术所负债务)等。
我认为,【1】能不能起诉离婚后的夫妻,偿还自己的债务,能不能起诉没有借钱的一方,这要看借的是什么钱。【2】如果借的是用在夫妻2人共同生活的消费,完全可以,不管夫妻另一方是否知道。
例如:【3】夫妻一方如果是赌徒,他(她)借的赌资是不能起诉让另一方偿还的,尽管对方知道这件事。(这样的借据法院不会支持任何人还钱的)还有类似的事,都不能起诉另一方。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4】如;夫妻一方分居多年,大家都知道的事实。一方借了钱用于和第三者消费。因为离婚了,尽管另一方知道一方欠债,债主也无权起诉另一方。情况很复杂,必须严格区分。
债权人须举证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