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如果单位经常拖欠你的工资,你可以随时与单位戒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以这样的理由不同意你的辞职申请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