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房产到期后,期满之后 还可以续封一次,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扩展资料:
房产的查封和预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4]5号文件已将预查封的范围限制在商品房的范围内,但是登记机关对此仍然心存疑虑,问题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1、受理查封责任重大,对已登记的房地产权利,登记机关尚且小心翼翼,何况对未登记的权利;
2、预查封时法院提供的当事人的姓名、房屋坐落是否准确,或当事人是否会以其家属、亲友的名义申请登记,使登记机关无从控制。
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是:只对已登记的土地上未经登记的房屋进行类似的查封。而且由法院派员会同登记机关人员到现场勘测,对查封的部位由法院人员确定。勘测费用由债权人向登记机关缴纳。由于土地已登记,查封标的也非常清楚,登记机关易于掌握和控制。
我国大陆大部分城市房、地分割管理,如进行预备查封,确实存在一定的风险。
参考资料来源:尤溪县人民政府— 法发[2004]5号 文件
法院查封房产到期后,可以申请继续续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扩展资料:
法院查封房地产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是诉讼过程中的财产保全;
二是在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当事人的财产进行查封。其中第一项分为诉前查封和诉讼中查封。
在执行过程中对房地产进行查封,是因当事人提出执行担保或是当事人不自觉履行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而由法院采取的措施。
为了使法院的判决今后能够执行,由法院对诉讼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其他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用以避免当事人将财产出卖、转移或损坏,财产为房地产时,还能防止其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或是由法院依据其职权作出。
法发[2004]5号文件中,对查封的期限已作出了一个合理的规定。该文件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说明可以是不止一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
到期可续封,需要在期满前提出申请。
法院查封房产经过强制执行变卖没有卖出不能在续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