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将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跟我解除劳动合同,我已工作满6个月,是否能得到“一年1个月”的赔偿?

2024-12-08 12: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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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1、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需要一定的条件,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如果公司没有给你调整岗位,就属于违法解除,可以得到2倍赔偿金,即2个月工资。
2、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
(1)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劳动者预告:
①使用不合格,即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严重违纪,即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
③给企业造成损害,即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承担刑事责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当劳动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劳动者本人:
①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企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此协议的。
(3)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裁员的形式解除企业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这样的条件:
①企业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
②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

回答(2):

  1、单位属于违法辞退,不能胜任工作不得成为辞退的理由,只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单位才可以辞退,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和47条,单位违法辞退员工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补偿金,你可以要求2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你可以收集证据,到劳动局申请劳动仲裁。

回答(3):

貌似额外三个月的工资吧,你可以找公司所在地的当地仲裁委员会来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直接法庭见面。

回答(4):

1、如果你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给你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的,按一年计算,应当计算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2、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你可以要求单位支付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金(与你说的本月工作天数没有关系,工作天数只是用来计算你应发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