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劳动法第几条是关于企业原因放假的啊?一月之内工资怎么算啊?

2024-11-16 23:5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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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原因停工、停产、歇业,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2):

因企业原因,员工放假,公司应该支付基本的生活费用,不是苏州的法律规定的,是国家的法律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中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回答(3):

这个规定不是在《劳动法》里的,是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里的劳部发〔1994〕489号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第十二条 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回答(4):

单位要依法给职工发工资。工资的多少取决于你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60%,一般单位会发放的比标准略高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