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归纳下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情形

2024-11-22 02: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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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数罪并罚情形:

1、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

2、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

3、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扩展资料

数罪并罚的特征:

1、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

包括单纯的数罪,复杂的数罪,也包括单纯罪和复杂罪。必须是司法上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适用。

2、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实施并被发现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实施的但侦查审判时没有发现的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的新罪三种情况。判决宣告前或刑罚执行期间实施的但刑罚执行完毕后才被发现的罪,就不能再与已经执行完刑罚的罪实行并罚,如果没过追诉实效,可以单独追诉,如果过了追诉实效,就不能再追诉。

3、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参考资料来源:西双版纳州公安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 - 数罪并罚

回答(2):

  数罪并罚的情形:
  1、法律(或司法解释)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318条)。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57条第2款)。需要说明的是除了走私毒品罪、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检查的,属于这些罪的加重情节外,其他所有犯罪,如果又抗拒检查,均应以各该罪与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暴力抗拒工商人员的检查,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妨碍公务罪实施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这是典型的牵连犯,但实施数罪并罚,所以正如上文所言,牵连犯的趋势就是数罪并罚。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数罪并罚(刑法第204条)。这是想像竞合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数罪并罚(刑法第120条第2款)。这也是牵连犯。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刑法第241条第4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这也是典型的牵连犯罪。
  (8)行为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以后,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侵占本单位财物、收受贿赂、挪用本单位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和相应的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数罪并罚 .
  (9)根据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
  (10)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数罪并罚。
  2、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这可以解释为想象竞合。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伤害的,以抗税罪一罪处罚。但如果致人重伤或死亡,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法定从一重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情况
  1、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理论上一般解释为,犯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吸收犯。但也有认为是牵连犯的。
  2、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吸收犯,也有解释为牵连犯的。
  3、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一般解释为牵连犯。
  4、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的,择一重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特别规定。
  5、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行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行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解释为牵连犯。
  6、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7、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8、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9、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10、行为人既有强奸妇女罪行又有奸淫幼女罪行的,以强奸罪一罪从重处罚。

回答(3):

第120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40条至第148条 犯产销伪劣商品罪,暴力威胁抗拒检查的,数罪并罚。

第157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171条 出售、运输伪造货币,同时使用的,以出售、运输罪和使用伪造的货币数罪并罚。

第204条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定偷税罪;

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定骗取出口退税罪,与偷税罪数罪并罚。

第241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定强奸罪。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

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前两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第244条 雇用童工罪,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和故意造成财产损失,故意杀人伤人或使疾病,数罪并罚。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

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为实施其他犯罪盗窃机动车辆的,以盗窃罪和所实施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构成犯罪,又构成其他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和其他罪,数罪并罚;

盗窃后,为掩盖盗窃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破坏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罪,数罪并罚。  

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