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以后,招标结果我公司中标,但是招标方告诉我们因为两外两家没有资质,我们中标结果不成立。合理吗?

2024-11-17 07:4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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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合理!!!
  如果是邀请招标,另外两家没有资质,业主是不能邀请的。
  如果是公开招标,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是十分清楚的。评标时,资格审查阶段,评委发现另外两家没有资质或者资质不合格,就应宣布招标失败,终止评标。怎么可以继续评下去呢。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规定了四类废标情况
  第二十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二)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六)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废标处理。招标文件对重大偏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回答(2):

这个是招标资格审核的时候就应该发现的问题,如确实不具备资质,又开标最后中标无效的,可以要求赔偿。

回答(3):

三家以上有资质的公司参与才可以。其他两个公司资质不符合要求,你们公司中标不能够成立。

回答(4):

合理,这个是流标,也就是不满足评标的一些要求,你这个应该是满足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造成的流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