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信用证是银行(通知行)与出口企业的共同责任,只是各有侧重。业务中,银行重点审核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索汇路线及信用证的真伪等。出口企业则着重审查信用证的内容与买卖合同是否一致。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银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主要看来证各项内容是否符合我方的方针政策以及是否有歧视性内容。有则须根据不同情况向开证行交涉。
(2)对开证行的审核。主要对开证行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状况、开证行的资信、经营作风等进行审查。对于资信欠佳的银行应酌情采取适当的保全措施。
(3)对信用证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核。出口业务中,我方不接受带"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对于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如附有限制性条款或保留字句,使"不可撤销"名不符实,应要求对方修改。
2、出口企业审证
出口企业只需作复核性审核,其审证重点主要应放在下述几项:
(1)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核。即审核信用证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如合同订有溢短装条款,信用证金额是否包括溢装部分金额;信用证使用的货币是否与合同规定的计价和支付货币一致。
(2) 对有关货物条款的审核。主要是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 包装等依次进行审核,如发现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不一致 不应轻易接受,原则上要求改证。
(3)对信用证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核。信用证的装运期必须与合同的规定相同;信用证的有效期一般规定在装运期限后7-15天,以方便卖方制单。关于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通常要求规定在中国境内,对于在国外到期的信用证,我们一般不接受,应要求修改。
(4)对开证申请人、受益人的审核。开证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应仔细审核,以防错发错运。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也须正确无误,以免影响收汇。
(5) 对单据的审核。主要要对来证中要求提供的单据种类、份数及填制方法等 进行审核,如发现有不正常规定或我方难以办到的应要求对方修改。
(6)对其他运输条款、保险、商检等条款的审核。即仔细审核信用证对分批装运、转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以及商检条款的规定是否与合同一致,如有不符,应要求对方修改。
(7)对特殊条款的审核。审证时,如发现超越合同规定的附加或特殊条款,一般不应轻易接受,如对我方无太大影响,也可酌情接受一部分。
审证的方式
1、全面审核信用证
全面审核信用证是审核信用证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全面审核信用证就是:
(1)根据合同条款来全面审核信用证条款。
按照合同上的签约人、商品描述、价格条款、支付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合同金额、商检、仲裁等全部内容,全面仔细地审核信用证的受益人名称、品名、价格、货币、金额、包装、运输方式、装运路线、装期、效期、交单期、信用证到期地点、保险险别、投保加成等详细具体规定的信用证条款,把合同条款与信用证条款-一对应起来审核,逐条检查信用证条款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规定,发现信用证规定有不符合合同的规定,一定要与进口方联系。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但不会给出口方带来不利,可要求进口方书面确认修改合同条款即可;如果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不一致,会对出口方产生不利影响,出口方应该要求进口方按照合同条款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
(2)根据信用证知识来审核合同,检查合同条款是否有缺陷,为顺利执行合同条款把好最后的关口。
如果发现合同条款有缺陷,此时,可利用最后的修补机会,对不利于顺利履约、不利于我方顺利取得相应的单据结汇的信用证条款,即使该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一致,也应与进口方协商,要求修改合同、修改信用证,在货物装运前,解决问题,以保证安全结汇。
2、着重审核信用证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约定,一般说来,受益人按照信用证规定要求去执行,就应取得相应的单据,议付结汇。但是,有的信用证在开出之时就被设置了条款陷阱,就是常说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是比校常见的信用证风险,它限制了出口方对信用证操作的主动权,出口人在履约操作过程中,很难获得或者根本就不能获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威胁到信用证收汇的安全。
软条款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执行信用证的主动权被进口方掌握,装船需要进口方的指示;结汇单据依赖进口方提供;收取货款的需要进口方同意;信用证条款与要求不配套,单据条款与操作条款不衔接,相关规定自相矛盾;如果接受信用证软条款,出口企业必然承担相应的收汇风险,当然,也不是说、所有的信用证软条款都必定要求修改,出口企业可根据市场、客户资信、产品、运输及软条款的具体要求等实际情况,区别对待不同条件下的软条款。对确实需要修改的信用证软条款,应与客户协商,要求修改信用证,在收到相关信用证修改前,出口方应谨慎行事。
信用证审单技巧
单证审核的基本方法 :
• 纵向审核法
– “单证一致”
– 以信用证和UCP为基础对规定的各项单据进行审核,各单据的内容要符合信用证和UCP的规定
• 横向审核法
– “单单相符”
– 纵向审核之后,分别以单据为中心审核其他规定的单据,有关内容要相互一致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1
• 快速阅读信用证,以下条款可以马上判断是否存在不符,需重点注意:
– 有效期及有效地
– 金额及增减额度
– 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 最迟装运期
– 交单期
– 各种单据份数
• 审单时单据按信用证提及的次序排列
审核的准备—浏览信用证2
• 对于一些特殊条件,可以事先标记:
– 单据日期早于信用证日期是否接受
– 简式/多式运输单据是否接受
– 第三方单据是否接受
– 运输行单据是否接受
– 是否所有单据都引用信用证号码
– 是否对出单语言有限定
– 其它你认为重要的内容
审核的准备—工具
铅笔 橡皮 计算器 草稿纸 直尺 UCP500 ISBP
审核的要点—汇票
• 出票人必须是受益人,由其签字或盖章加签字
• 付款人是否符合信用证42A/D域规定
• 金额和发票相同,是否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金额的大、小写如都有,则必须一致
• 付款期限要符合信用证42C域规定
• 币种和信用证相一致
• 如必要,需要背书(例如汇票收款人和寄单索汇人不同时,需要收款人给索汇人的背书)
• 修改和变更是否有出票人的证实
审核的要点—发票
• 抬头人必须是申请人 ( UCP500ART48规定的除外)
• 签发人必须是受益人(信用证规定“第三方单据可接受”的除外,UCP500ART48G规定的除外)
• 商品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价格条款(贸易术语)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 商品的数量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单价和价格条件必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除非信用证要求,发票无需签字和日期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1
• 正本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海运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1
• 银行不审核相关的租船合约
• 正本租船合约提单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无需显示承运人名称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租船合约提单,没有单独装船批注,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装货港和卸货港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租船合约提单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1
• 正本多式联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进行签字,且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其身份
• 如果是预先印就“已装运于船”的提单,并且没有单独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即视为装运日
• 如带有加注日期的单独装船批注,该日期视为装运日,而不论在提单签发日之前还是之后
• 装运日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 接管地、发运地、装货地和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一致
审核的要点—多式联运单据2
• 必须注明正本的份数
• 收货人和被通知人须符合信用证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背书应按照信用证要求(如有)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1
• 正本空运单据必须以UCP第20条B款规定的方式签署,且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的表面,并表明承运人身份
• 在表面看来系“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如果要求提交全套正本,只要提交一份表明是发货人/托运人的正本即可
• 空运单据必须表明货物已收妥待运
• 如果L/C要求表面必须标明发运的实际日期,必须做出单独批注,该发运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如果没有要求,则出具日期将被视为发运日期
审核的要点—空运单据2
• 必须注明信用证要求的出发地机场和目的地机场,可使用IATA代码代替文字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被通知人须符合L/C规定
• 商品名称可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货物的统称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唛头、件数、毛重须与其他单据一致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审核的要点—公路、铁路、内河运输单据1
• 共同点:
– 无论提交的是否注明正本单据,都视为正本
– 注明承运人名称和身份
– 注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及目的地
– 不应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到货通知人是否和信用证一致
– 运费预付或运费到付(如信用证要求)是否正确表明
– 货物描述可以使用与信用证不矛盾的统称
– 修正和变更必须经过证实
– 注明或以收讫装运或类似用语,除单日期视为装运日期,除非有收货印戳,该印戳日期视为装运日期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不同点:
– 公路运单:必须表明其为签发给托运人/发货人的一联,或者对其签发对象不做任何标注
– 铁路运单:许多铁路运输公司的做法是仅向托运人/发货人提供加盖铁路公司印章的一联(常常是拓印联),此联可作为正本
审核的要点—专递和邮政收据
• 专递/快递
– 注明专递/快递机构的名称及盖戳、签字或其他方式证实
– 表明取件或收件的日期,该日期视为发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 邮政收据
– 记载信用证规定的装运地或发运地并注有日期,该日期视为装运日
– 不应有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的批注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1
• 必须由保险公司或其代理出具并签署,除非另有规定,保险经纪人出具的暂保单不予接受
• 币种必须和信用证一致
• 投保比例
– L/C无规定:最低投保额必须是CIF/CIP金额的110%
– L/C规定投保比例:如110%,视为最低要求
• 保险险别必须符合信用证的规定,要求“一切险”时,含有任何“一切险”批注或条款都将接受
• 保险责任至少覆盖信用证规定的货物装运、发运或接管地到卸货港或最终目的地之间的路程
审核的要点—保险单2
• 不必注明正本份数,如果注明,除非另有规定,所有正本都必须提交
• 包装件数、唛头等必须与发票和其他单据一致
• 运输工具、起运地及目的地,必须与信用证及其他单据一致
• 在需要时经有权索偿人背书,如信用证要求空白背书则保险单据可开立成来人式,反之亦然
• 出单日期不得晚于装运日期,除非表明保险责任最晚于装运之日起生效
•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接受含有收免赔率/额的保单
审核的要点—产地证
• 必须由信用证规定的人出具
– 如果信用证要求由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来出具,则由商会出具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只要该单据相应地注明受益人、出口商或厂商
– 如果信用证没有规定由谁来出具,则由任何人包括受益人出具的单据都可接受
• 必须经过出单人签署、注明日期
• 必须在表面上与发票的货物相关联
• 收货人的信息如果显示,则不得与运输单据中的收货人信息相矛盾
• 出口方可以不同于受益人或运输单据的发货人
其它单据1
• 海运单
– 非运输单据,不能做成指示抬头和背书,其他要求参考海运提单以及UCP500ART23
• GSP FORM A
– 产地证的一种,除信用证的规定外,参考产地证
• 装箱单/重量单
– 除信用证规定内容外,和其他单据不要矛盾
• 受益人证明/FAX/装船通知/其他声明或证明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单据的内容和性质
其它单据2
• 各种检验证(动植物检疫、熏蒸证明、质检证等)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 是否加注日期取决于证明的内容和性质
• 运输行提单/航空分运单/货物收据
– 除非信用证同意,否则不得接受
– 内容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缮制
单单一致,单单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