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道理来说是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前,行政处罚告知书在后,发现违法行为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其次再根据违法情节作出处罚。
不过也可以同时出具。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法律、法规要求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听取当事人意见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的规定,应当停止后,决定前。但实际操作上这样不方便也不合情理,所以《市场监管总局价监竞争局关于责令退还多收价款程序有关问题的解答》这样处理:“二、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市场监管部门在责令当事人还多收价款前,如何对当事人进行告知?
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一并将拟责令退款,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以及将根据退还情况拟给予罚款等一系列不利后果一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种方式: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退款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责令退款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拟责令退款的数额,一并提示当事人,未退还部分将予以没收,拒不退款将从重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就责令退款问题进行陈诉,申辩后,结合陈述、申辩情况向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告知书。待责令退款环节完成后,再视退款情况进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环节。”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日期在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