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两个法律关系,不能混为一谈。
1、公司为你支付培训费,按照培训协议约定,你应当完成服务年限,否则,应当按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与是否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辞职无关),与公司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2、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即:单位安排员工加班的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3、如果单位不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你可以收集证据(如工资表、考勤记录等),向所在地劳动监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克扣的加班工资和赔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需要支付专项培训赔偿的情形包括两个要件:一、用人单位提供了专项培训;二、签订了服务期约定。
所谓的专项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你们公司所说的赔偿培训费在这些范围里,而且你也签了服务期协议的话,你才需要赔偿。如果没有或者其中一项不具备,你就不需要赔偿。
另外,即使公司的赔偿要求成立,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报酬、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有权接触劳动合同,不需承担赔偿。
如有疑问请追问,真心求采纳!
你好,可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无需支付培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