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朋友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侵犯了你的姓名权,也违背了合同法订立合同的原则。你朋友的购车行为是典型的买卖合同,而借贷的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借款合同。你作为贷款证明人实际上是借款合同的第三方,也就是担保人。他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用你的名字来担保,实际上是让你成为合同中的保证人,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你可以拒绝。如果他们双方约定你为一般保证人,那么当你朋友无法还清借款和利息时,如果你在之前不反对成为保证人,则你必须承担他的债务,这对于你来说是很不公平的。当然,如果你愿意成为保证人,那么你朋友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也会发生法律效力。所以,请你慎重考虑,这对你会有影响。如果你不愿意承担保证责任,可以要求你朋友与借款人协商更该条款,或要求法院为你主张权利,或者在欠款快到期而你的朋友又不想或者不能还钱时向法院提出“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