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与此同时,具体到你所居住的城市看,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国家和市重点工程、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以及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但应当取得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准予夜间施工的批准文件。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可以拨打你所在地环保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要求损害赔偿的,可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及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你也可以就噪声污染危害直接向法院起诉。
应向工程所在地政府环保部门投诉,因为夜间施工许可证是他们开具的。投诉的电话号码写在项目门口的施工告示牌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