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4-11-08 08: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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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婚姻法》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回答(2):

1、没有新婚姻法,这是媒体误读和省略导致的,只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
2、俗称误称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回答(3):

新婚姻法在判定夫妻共同债务上比旧法更不靠谱!比如夫妻分居期间,一方刻意逃避抚养义务,而另一方即使举债抚养儿女,产生的债务都不可能被法院判为夫妻共同债务,举个例子:抚养方借银行2千元用于与子女共同生活,但由于日常生活支出种类繁多,有用现金买菜的,有用支付宝支付的等等,这些费用基本没发票且无法刷信用卡,所以也意味着无法提供票据,且与每笔消费一一对应的证据,因此法院会以此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后是谁掏钱谁倒霉,另一方既不用抚养也不用承担债务!法院的解答是你可能有财产而故意举债,而既使分居期间你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