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的做法毫无道理,是明显的违约行为——因为“A公司发盘中列明了该农产品的具体规格,并写明限B公司4日内答复有效。且A公司发盘后的第2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电。电文中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而A公司对此未作答复。次日,B公司通过花旗银行开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信用证中规定:收到信用证后2个月内装运”,因此对于A公司的发盘来说,B公司的回复和开证,都在A公司发盘的有效期内,即表示了接受,且为有效接受,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该合同成立。
而A公司因该货物的行情上涨而拒绝交货,是严重的违约——其实就是十足的无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