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填制
1、提单编号(B/L No):一般列在提单右上角,以便于工作联系和查核。发货人向收货人发送装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时,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单编号。
2、托运人(Shipper):填写托运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也可填写代码。托运人一般为信用证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货人(Consignee):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必要时可填写电话、传真或代码。如要求记名提单,此栏可填上具体的收货人的名称;如属指示提单,则填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这是船公司在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发送到货通知的收件人,有时即为进口商。在信用证项下的提单,如信用证上对提单通知方有具体规定,则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要求填写。如果是记名提单或收货人指示提单,且收货人又有详细地址的,则此栏可以不写。
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单或托运人指示提单,则此栏必须填写通知方的名称与详细地址,否则船方就无法与收货人联系,收货人也不能及时报关提货。通知方一般为预定的收货人或收货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写装运货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装船提单,必须填写船名;如是待运提单,待货物实际装船完毕后记载船名。
6、接货地(Place of Receipt):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接收到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门—场、门—站。
7、装货港(Port of Loading):此栏应填写实际装船港口的具体名称。
8、卸货港(Port of Discharge):此栏应填写实际卸下货物的港口具体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上的装货港填上述的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即可填写最后目的港,并在提单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
如经某港转运,要显示“via ××”字样。填写此栏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要在此栏中注明。
9、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此栏在多式联运方式下填写,表明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地点,其运输条款可以是:门—门、场—门、站—门。
10、货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证项下,货名必须与信用证上规定的货名一致。
11、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栏按箱子的实际包装情况填写。在集装箱整箱货运输下,此栏通常填写集装箱的数量、型号(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货运输下,此栏应填写货物件数(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唛头(Shipping Marks):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可按发票上的唛头填写。
13、毛重、尺码(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证上有规定的,必须按规定填写;否则一般以公斤为单位列出货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货物的体积。
14、运费与费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为预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运费预付”字样,千万不可漏填,否则收货人会因为运费未清问题而晚提货或提不到货。如系FOB出口,则运费可制作“运费到付”字样,除非收货人委托发货人垫付运费。
15、温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栏填写冷藏箱运输时所要求的温度,应尽量避免标明具体温度。
16、提单的签发地点、日期和份数(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单签发的地点原则上是装货地点,一般是在装货港或货物集中地签发。提单的签发日期应该是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也应该与收货单上大副所签发的日期是一致的。
如果是在跟单信用证项下结汇时,提单上所签发的日期必须与信用证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后装船期一致或先于装船期。如果卖方估计货物无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装船,应尽早通知买方,要求修改信用证,而不应该利用“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欺诈行为取得货款。
提单份数一般按信用证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为正本提单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货人凭其中一份提取货物后,其他各份自动失效。副本提单的份数可视托运人的需要而定。
17、承运人或船长,或由其授权的人签字或盖章。
扩展资料
提单具有以下三项主要功能:
1、货物收据
对于将货物交给承运人运输的托运人,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的功能。承运人不仅对于已装船货物负有签发提单的义务,而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即使货物尚未装船,只要货物已在承运人掌管之下,承运人也有签发一种被称为“收货待运提单”的义务。
所以,提单一经承运人签发,即表明承运人已将货物装上船舶或已确认接管。提单作为货物收据,不仅证明收到货物的种类、数量、标志、外表状况,而且还证明收到货物的时间,即货物装船的时间。本来,签发提单时,只要能证明已收到货物和货物的状况即可,并不一定要求已将货物装船。
但是,将货物装船象征卖方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于是装船时间也就意味着卖方的交货时间。而按时交货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此,用提单来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是非常重要的。
2、物权凭证
对于合法取得提单的持有人,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功能。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有权在目的港以提单相交换来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只要出于善意,凭提单发货,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货主,承运人也无责任。
而且,除非在提单中指明,提单可以不经承运人的同意而转让给第三者,提单的转移就意味着物权的转移,连续背书可以连续转让。提单的合法受让人或提单持有人就是提单上所记载货物的合法持有人。
提单所代表的物权可以随提单的转移而转移,提单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也随着提单的转移而转移。即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坏或灭失,也因货物的风险已随提单的转移而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只能由买方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
3、合同成立的证明文件
提单上印就的条款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而且提单也是法律承认的处理有关货物运输的依据,因而常被人们认为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
但是按照严格的法律概念,提单并不具备经济合同应具有的基本条件:它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约束承托双方的提单条款是承运人单方拟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签发在后,早在签发提单之前,承运人就开始接受托运人托运货物和将货物装船的有关货物运输的各项工作。
所以,与其说提单本身就是运输合同,还不如说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更为合理。如果在提单签发之前,承托双方之间已存在运输合同,则不论提单条款如何规定,双方都应按原先签订的合同约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没有任何约定,托运人接受提单时又未提出任何异议,这时提单就被视为合同本身。
虽然由于海洋运输的特点,决定了托运人并没在提单上签字,但因提单毕竟不同于一般合同,所以不论提单持有人是否在提单上签字,提单条款对他们都具有约束力。
1.发货人/SHIPPER 写信用证中的BENEFICIARY 也就是受益人(一般是出口方/卖方)。
2.收货人/CONSIGNEE写“TO ORDER OF SHIPPER".
3.空白背书--也就是在提单背面盖上SHIPPER/发货人/受益人/出口方的中英文张即可。
4.提单中要标明 “FREIGHT PREPAID" 也就是运费预付。这说明你的成交方式是CIF 或者CNF。
5.通知方/NOTIFY PARTY写信用证开证申请人/APPLICAN(一般也是买方或进口商)
以上5条注意一下就可以了。
翻译过来是全套已装船清洁提单,填写由托运人指示提单,空白背书,标记运费预付通知人为信用证申请人。由此shipper填写卖方公司名称和地址;consignee:TO ORDER OF SHIPPER ;notify填写买方的公司名和地址。
拓展资料:
关于信用证的简介:
1、信用证,是指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内,银行授权出口人在符合信用证所规定的条件下,以该行或其指定的银行为付款人,开具不得超过规定金额的汇票,并按规定随附装运单据,按期在指定地点收取货物。
2、信用证支付的一般程序是:
(1)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2)进口人向其所在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填具开证申请书,并交纳一定的开证押金或提供其它保证,请银行(开证银行)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3)开证银行按申请书的内容开立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并通过其在出口人所在地的代理行或往来行(统称通知行)把信用证通知出口人。(4)出口人在发运货物,取得信用证所要求的装运单据后,按信用证规定向其所在地行(可以是通知行、也可以是其它银行)议付货款。
(5)议付行议付货款后即在信用证背面注明议付金额。
SHIPPER 应该填写出口商也就是信用证的受益人,CONSIGNEE填写TO ORDER OF SHIPPER,并且由SHIPPER 背书也就是加盖公司中英文公章加签字,NITIFY PARTY填写信用证的申请人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