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中 为何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跟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的法律后果不一样?恶意串通——无效合同……

2024-11-02 19: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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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为您解答如下:
1、《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2、《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具体分析:
(1)纠正您的说法,欺诈胁迫的对象并非第三方,而是合同当事人一方。
(2)理解该不同法律后果的切入点:不论是恶意串通还是欺诈胁迫,所签订合同当然无效是常态,但考虑到鼓励交易,将欺诈胁迫的情形明细化:若损害的是国家利益,合同当然无效;若损害的并非国家利益,法律赋予被欺诈胁迫方选择的权利,可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效力由被欺诈胁迫方决定。

回答(2):

应该从第三人的状态来分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是第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而欺诈、胁迫是在第三人知情的情况下,而做出的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