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随车携带行驶证上道路行驶,扣留机动车,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记1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一次记1分。
开车时没有带驾驶证并不是无证驾驶属于无资格驾驶。交警部门不会拘留当事人,只会暂扣车辆,等驾驶人提供驾驶证,交警部门会把暂扣车辆返还,但是会对驾驶人做出相应的处罚。
根据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九十条规定,对未携带驾驶证的处理如下:
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如行驶时无其他违法,给予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扣一分,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人提供了驾驶证,行驶时有违法,根据其违法情况和未带驾驶证一并予以处罚,及时退还机动车。
驾驶人未能提供驾驶证,按无证驾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