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第一次的开庭通知一定会是书面送达的,在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2、未经过当事人同意,法院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的送达属于无效送达,没有法律效力;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首先,小心诈骗。
确认不是诈骗的话,如果是简易程序,诉讼法上是允许口头通知的,也就是说电话通知被认可效力没毛病。但在实践中不可能,没有哪个法院会只打个电话通知开庭。即便不寄传票,也至少还会发个电子邮件的——虽然只发电子邮件也算简易送达方式,效力和打个电话没区别,但好歹也是个文字性的东西。
至于如果法院真的只打了电话,而被告又没到庭,那么法院有没有权来缺席判决的问题,个人觉得是有权的,实践上真如此时,也必是缺席判的。
比如,虽然没有哪个法院真的只打电话通知开庭,但在电子送达极为盛行的今天,很多的简易程序案件法院会只发一份电子邮件来送达却是常态。仅发电子邮件也是简易送达,其效力和打电话没有区别,所以我们可以观察这种情形中被告若不到庭情况下法院的处理来判断。
这种情形,法官通常会当庭给被告打电话,在通话中会表达清楚传票早给你了,你没给任何理由,为什么现在不来?被告回答啥不重要,最重要的是一旦回答确实收到了传票,也就OK了。这算有证据确认送达了。这之后缺席判没有任何问题。
既然电子邮件送达,被告缺席时可以用电话来补强送达效果,那么直接电话通知,如果有电话录音,更应意味着在电话的同时就已经封存了送达证据,自然应是有效的。
但如果应付考试,如果题目中没有明确交代简易送达有证据补强的话,要谨慎认为简易送达可以缺席判。毕竟,电话通知,还可能是电话录音通知,没有和被告真正通上话嘛,没有通说认为电话沟通有直接确认送达效力的意见。、
这里在实践和法条上应有脱节——回过头来说,脱节的原因其实还是,没有法院会只电话做开庭通知,除了考试之外,没有人有兴趣讨论这种情形的效力问题。
以上。
一般来讲必须有书面的传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电话通知,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电话通知的,防止出现问题。所以电话通知在简易程序中是有效力的,但是就像口头合同一样, 会出现口说无凭,法院一般不采用。
开庭通知书(notice of court session)人民法院在开庭前一定时间内,向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的要求准时到庭的诉讼文书。其中应写明案由、开庭的时间和地点,请其准时出席法庭进行何种诉讼活动等内容。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的规定,开庭通知书至迟应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开庭通知书经合法送达,即对受送达者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他们有义务按照通知书中所指明的时间、地点出席法庭审理,不得无故缺席。
律师解答:
一般来讲必须有书面的传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电话通知,但是实践中很少有电话通知的,防止出现问题。所以电话通知在简易程序中是有效力的,但是就像口头合同一样, 会出现口说无凭,法院一般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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