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本市实行<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现就《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办及换证操作手续说明如下:
一、《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补办
1、《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或损毁需要补办的劳动者应由本人持户口簿、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二寸证件照一张等相关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表》(在实行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街镇进行居住地登记的劳动者也可在居住地办理)。
2、《就业失业登记证》如由用人单位遗失的,劳动者应持用人单位出具的遗失证明等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补办手续。
3、补办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编号保持不变。
首次申请补办《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网上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补发流程予以补发。累计补办两次及以上的劳动者,须公示期满后予以补发。(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二、《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换发
1、已持外省市所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户口已迁入本市的,前来办理相关业务时应为其换发本市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并生成新编号,原证可以归还本人。同时应将原编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33页的“其他记载事项”页中予以记载,并在公共基本信息系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界面中将原编号记录在备注栏内。
2、用人单位根据《关于本市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精神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要求换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当凭单位证明向注册地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工作人员核实信息后可按照《就业失业登记证》发放的相关要求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并做好信息维护工作。同时,在《劳动手册》的首页(加盖钢印页)中间空白处,加盖“作废章”,(样张见附件三),《劳动手册》可归还申请人。
三、在职人员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
1、在职人员因各种原因未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应在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按规定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2、企业原固定制职工未办理过《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现要求办理的,仍按原规定予以发放。
3、持A类居住证的劳动者或其他来沪人员在职期间转为上海户籍的,可在退工后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如需进行户籍信息变更的,可由用人单位到办理劳动用工备案部门申请变更,也可由个人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如在职期间需要凭《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职业培训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凭单位证明由劳动者本人到户籍所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予以发放。
上海市职业介绍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