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我们回复如下 如果信息不完整,请与我们再次沟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若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并提供与之相对应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则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否则,不缴营业税。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为下属单位提供服务,则其作为应税收入;下属单位作为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否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欢迎再次咨询! 查看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