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主要的区别在土地的所有权,农业合作化前,土地的所有权是经土地改革运动确立的一家一户所有,其收入分配除交纳农业税外,全部留已。但土地所有者在生产力低下的情况下,依靠一家一户之力很难抵御天灾人祸,基本上与土改前的小农经济差异不大,
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是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基础上,发挥农民劳动者的个人经营积极性,基本分配形式为“交足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自已的”,加之几十年来农业科枝的发展,品种的改良,高产稳产,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成为广大农民的首选。
两者存在着对社会制度改变趋向的不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终究改变不了公有制度。但农村合作化前的小私有经济由于始终处于被私有制剥削和被压迫的地位,最终还是要壮大私有制。
生产资料所有制不同,换句话说,剥削程度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