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一、 律师助理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2、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二、四级律师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2、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二年以上。
3、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
4、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三、三级律师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二级律师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一级律师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扩展资料
初级职务的岗位职责:
1、助理律师的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2、四级律师的岗位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上海司法行政:律师及律所管理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第三条规定:
1、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一、 律师助理
1、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一年期满。
2、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二、四级律师
1、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2、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二年以上。
3、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
4、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三、三级律师
1、获得法学博士学位,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2、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四级律师二年以上。
3、担任四级律师四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三级律师:
(1)比较系统地掌握法律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具有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2)熟悉律师业务,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有组织指导四级律师及其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4)初步掌握一门外国语。
四、二级律师
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担任三级律师二年以上,或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以上毕业生担任三级律师五年以上,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二级律师:
1、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学动态,能组织和开展律师业务研究工作;
2、具有系统的律师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
3、掌握同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能解决律师业务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
4、具有指导三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国语。
五、一级律师
担任二级律师五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一门以上外国语。
扩展资料:
律师助理工作证:
一、应提交以下材料(均使用A4纸张;所有复印件应由区县司法局加盖“与原件相符章”并有审查人签名):
1、律师助理登记表;
2、学历证明复印件;
3、户籍证明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 律师事务所聘用合同;
6、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的证明复印件或毕业生报到证;
7、人事档案保管证明;
8、品行鉴定意见;
9、参加社会保险证明;
10、体检证明。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领律师助理工作证,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实习申请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专职实习人员与原单位解除工作关系证明的复印件;
(4)兼职实习人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同意实习证明。
二、程序:
1、申请:
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的,由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向所属区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区县司法局初审后报市司法局审查。所在直属律师事务所的,直接向市司法局报送许可申请材料。
2、受理:
(1)市司法局收到申请材料应当及时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市司法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3)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市司法局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审查与决定:
(1)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司法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的书面决定;
(2)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标准,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许可期限:
市司法局许可期限为7日(即自受理取律师助理工作证许可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行政许可)。
参考资料来源:
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上海司法行政:律师及律所管理
律师系列职称评定的第一级是一级律师,属最高一级职务。
律师的职称有5级,律师助理是最低一级,然后是四级律师、三级律师、二级律师、一级律师。其中律师助理和四级律师是初级职称,三级是中级、二级是高级(副高、相当于副教授、高工)、一级是正高级。因地区差异,各地律师评定政策各不相同。
律师助理:是指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发布的《律师职务试行条例》(1987年10月10日)中,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规定:
律师助理
任职条件:
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扩展资料:
《律师职务试行条例》(1987年10月10日)中,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规定:
一级律师
任职条件:
担任二级律师5年以上,工作成绩卓著,经考核,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聘任或任命为一级律师:
1、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水平,对国内外法学理论有比较深入的研究,能提出研究课题,并组织、指导开展研究工作,取得研究成果,在法律界享有一定声望;
2、具有丰富的律师业务实践经验,掌握同其本职工作相适应的其他学科知识和专业知识;
3、能够处理律师业务中出现的重大疑难问题;
4、具有指导二级律师以下人员工作的能力;
5、熟练掌握1门以上外国语。
岗位职责:
1、担任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2、办理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参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谈判;
3、组织领导重大的律师业务的专题研究,指导二级以下律师的工作和业务进修;
4、研究、解决律师业务活动中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
在评审、聘任或任命律师职务时,对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和贡献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级职称
律师评定的第一级是指: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二者都属于初级职务,越向上级别越高。
1、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在律师系列评定中都属于初级职务。
(1)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工作的性质及其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
(2)律师职务设: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三级律师、四级律师、律师助理。
(3)一级律师、二级律师为高级职务,三级律师为中级职务,四级律师和律师助理为初级职务。
2、初级职务的任职条件:
(1)律师助理的任职条件:
A、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生和中等法律学校毕业生,见习1年期满,
B、经考核,初步掌握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律师各项业务的内容及工作程序,
C、能完成律师业务中的各项辅助性工作。
(2)四级律师的任职条件:
A、获得法学硕士学位,获第二学士学位,获研究生班结业证书,
B、高等院校(系)法律本科毕业,见习1年期满,
C、高等院校(系)法律专科毕业从事律师助理工作2年以上,
D、通过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律师资格,
E、基本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和律师业务知识,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能独立承办简单的律师业务。
扩展资料:
初级职务的岗位职责:
1、助理律师的岗位职责:
(1)收发、整理和保管文件档案资料;
(2)处理有关法律问题的来信、来访,解答简单的法律询问,代写简单的法律文书;
(3)协助律师调查取证、抄写文书、摘录案卷材料、会见被告或当事人,送达文件及办理其他辅助性工作。
2、四级律师的岗位职责:
(1)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
(2)担任一般的民事案件代理人或简单的刑事案件辩护人、代理人参加诉讼;
(3)办理一般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4)在三级以上律师的指导下,担任一般机关、中小型企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的法律顾问。
参考资料: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律师职务试行条例》
律师职称评审制度肇始于原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于1987年10月22日发布的《转发司法部<律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河北、天津、上海、重庆、广东、浙江、江苏等20余个省份一直坚持律师职称评审工作。有专家称,我国对律师尚未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律师职称与其并不挂钩。但律师职称评审制度将律师纳入政府人力资源部门视野下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管理,符合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21号)的要求,有利于法律专业人才的跨行业、跨区域流动,有利于完善律师职业水平评价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