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补工程是否一定要招标

2024-11-19 19: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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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这个不是绝对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的,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里,针对追加工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施工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因此,应针对不同性质区别适用建筑工程什么情况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拓展资料:
招标一般有以下12个流程
一、招标人准备工作,包括项目立项、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二、编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文件;
三、在工程交易中心的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四、资格预审,包括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投标单位资格预审申请、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五、发售招标文件及答疑、补遗;
六、接收投标文件;
七、抽取评标专家,在开标前两个小时内,在相应的专业专家库随即抽取评标专家,另招标人派出代表(具有中级以上相应的专业职称)参与评标;
八、开标,在通知的时间、地点,招标人、投标人、公证处、监督单位、纪检部门等与会人员签到,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主持唱标,并记录开标过程,存档备查;
九、投标文件评审,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初步评审、详细评审,出具评审报告;
十、定标并公示;
十一、发出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十二、签约前合同谈判及签约。
【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回答(2):

这个不是绝对的,是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的,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形里,针对追加工程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并且其他人施工将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要求的,可以不进行招标。《政府采购法》规定,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因此,应针对不同性质区别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