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住户晚上扰民让邻居无法正常休息,按照国家规定,晚上几点过后声音将不得大声(扰民)吵到邻居?

2024-11-29 22: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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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影响人休息的声音叫噪音。国家规定夜间22:00到第二天6:00,如果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80分贝以上)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属于噪声污染。居民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
拓展资料:
法律依据: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一)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二)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三)未按本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规定采取措施,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权的,从其决定。

第六十一条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回答(2):

1、影响人休息的声音叫噪音。国家规定夜间22:00到第二天6:00,如果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80分贝以上)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属于噪声污染。居民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2、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3、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扰民是指具有某种影响力的人或组织粗暴对待相关民众利益的作法,一般指噪声扰民。

拓展资料:

《防治法》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回答(3):

影响人休息的声音叫噪音。国家规定夜间22:00到第二天6:00,如果噪声超过规定排放标准(80分贝以上)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学习、工作的属于噪声污染。居民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
噪声的管理部门并不只有环保部门,一般来说,工业企业生产噪声、商业经营固定设备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属于环保部门管理,社会生活噪声中的人为噪声,音响喇叭以及居民室内娱乐噪声等属于公安机关管理,铁路、飞机等交通噪声也有各自的管理部门。
另外,国家噪声方面的法律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其它都是地方法规。

回答(4):

国家没有这么具体的规定,声音太大,你可以向辖区派出所反映,请求出面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