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是什么?求解释

2024-12-04 14:41:1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九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回答(2):

第九十九条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回答(3):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条是关于诉讼保全措施复议权的规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申请都要求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才能够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事实材料的情况下,进行认真的审查,对认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驳回。法律为了给当事人更多的救济途径和机会,允许当事人可以向原作出驳回裁定的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是在复议期间并不停止原来裁定的执行。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由于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措施关系到双方当事人民事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本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