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之前我写过一张借条原件是这样的:今借某某某人民币陆千元整。借款人某某。然后让我去...

2024-11-28 18:5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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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首先,不得不承认,在此事上,你存在疏忽,1、为何只借到5000元,却没有修改借据上的数字;2、为何不拿到钱后,再写借据,如果你写了借据,却一分钱没拿到怎么办;
其次,在法庭上你可以从两点提出抗辩:1、主体不适格,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本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是某某,而非他哥;2、即使主体合格,你可以找证据证明你只拿到5000,比如周围同在的人的证言;3、即使需要偿还其借款,因为借据上并未约定利息,则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支付利息的要求无法律依据。

回答(2):

如果你承认从他哥那拿的钱,当然要还给他哥了,但是如果你不承认,他们要拿出证据来的,这样他哥有证人吗,正常来讲你要还给借条人,要不你提起反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