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有关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开发阶段的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因此,题中相应的会计处理为:
借: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0万元(400 + 400)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等科目 2 000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究费用 800万元
贷:研发支出——费用化支出 800万元
借:无形资产——开发支出 1 200万元
借:研发支出——资本化支出 1 200万元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准予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此外,对于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加计扣除50%。
因此,在税法上,研究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不确认为无形资产。由此,题中在会计上形成的该无形资产(开发支出)的计税基础为零。
由于题中无形资产(开发支出)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企业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按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这2000万元可以在税前一次性扣除,但是以后不允许再进行无形资产的摊销。
也可以按会计准则处理,先扣除800万元的费用,再形成1200万元的无形资产,按使用年限进行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