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寺庙需要哪些手续和要求?

2024-11-06 19:3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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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寺庙建设属于宗教文化建设,一般需要备案或者要上级领导批准。寺庙建设一般分为新建寺庙,扩建寺庙,改建寺庙,对于扩建,改建,原则上由于有原始的活动场地,一般手续流程相对简单,如果是新建的寺庙,手续流程要稍微多一点,基本和房建类似,多一个宗教审批的流程。

建筑寺庙的流程:

1、建造寺庙手续最开始的一步,寺庙寺院内部住持大师等负责人要统一思想,确定好是寺庙改建,寺庙扩建,还是需要新建寺庙。要确定好思路。这好比是在做建设工程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

2、寺庙建设的资金是否到位,有充足的资金或者明确的资料来源,为了确保后期工程的连续性以及完整性,一般建议资金到位充足,寺庙建设工期为一年之内的,需要资金到位比率知识70%以上,建设工期为一年以上的一般资金到位至少为50%,方可以动工开始寺庙设计和施工,不然,风险太大;

3、寺庙建设的图纸要明确,这里分为两个层级,初步的图纸需要寺庙效果图,寺庙平面图布局图,也即是寺庙规划设计图,有的也叫寺庙鸟瞰图设计,意思都差不多。寺庙效果图的设计也有简易的,和完整的性,具体看寺庙住持的要求。建造寺庙寺院设计施工哪家公司最好最专业?也就是基本需要你有寺庙图纸,方可以走后面的审批手续流程;

4、当你有了寺庙图纸之后,找宗教局,佛教协会办理宗教场所审批手续。这些手续有点类似于房建的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等资料。需要寺庙负责人办理;

5、找县市规划局,建设局拿寺庙图纸,寺庙效果图批城建规划审批手续、寺庙施工许可证,寺庙规划许可证。老夏提醒各位这一步的目的就是需要告知规划局,在什么地方需要规划建造一个寺庙,需要你们提前有思想准备;

6、拿以上资料找政府,国土资源局批土地审批手续,解决寺庙土地产权问题。寺庙需要建造在什么地方,需要多大面积,是扩建,改建,还是新建,需要政府部门给你划拨土地。

扩展资料:

建造寺庙的手续流程相对复杂一点,但是基本没有太大问题,一般都是会审批通过的,当然,这中间的过程,还需要寺庙住持师父灵活运用。要综合考虑寺庙策划,寺庙设计,寺庙施工,寺庙后期运营等诸多问题。这里有个好的技巧,给你参考,你可以问一问寺庙施工单位,或者是寺庙设计师,他们经常做寺庙的工程,对其中的寺庙开办流程有的也很有经验。 建造寺庙寺院事情终归是积德积福的一件事,将被后世永久传颂,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建议你一定要找一家专业的设计施工团队,才能确保寺院寺庙工程建造设计施工的质量。

回答(2):

  建筑寺庙需要遵照《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规定: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回答(3):

首先,您是出家人吗?如果是在家居士的话,最好请僧团主持兴建一事,因为十方供养皆为四众弟子虔诚布施,祈望为自己种福田的,出家师从本师释迦牟尼佛一脉相承,披法衣,受大戒,弃爱舍欲,担得起怖魔之号,所以可以消受供养。寻常居士,如果有意的消耗了供养,这可不是小事。而且在家居士发起兴建,容易惹讥嫌。几位居士发心建座寺院,造福一方,本是好事情,如果无僧相主持,恐怕会令社会上有些不好的传言,也是徒增他人口业。
如果您是出家师,弟子随喜您的弘法发心,下面是管理办法。

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 2 号《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已于 2005 年 4 月 14 日经国家宗教事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叶小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一条 根据《宗教事务条例》的有关规定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分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两类。两类宗教活动场所的具体区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第四条 申请筹备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团体应当提出筹备组织组建方案,在申请获批准后,正式成立筹备组织,负责筹备事宜。筹备组织应当由本宗教团体的有关人员、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拟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五条 申请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二)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三)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 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 ) ; (四)必要的资金证明; (五)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六)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在受理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后,对拟同意的,应当征求拟设立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备设立事项,应当在批准的筹备设立期限内完成。筹备组织应当将筹备情况及时向设立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 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 第九条 宗教活动场所完成筹备后,由该场所管理组织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宗教活动场所,应填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申请表》,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主协商成立管理组织的情况说明; (二)管理组织成员的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四)有关规章制度文本; (五)场所房屋等建筑物的有关证明(属新建的,应当提供规划、建筑、消防等部门的验收合格证明;属改扩建的,应当提供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和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属租借的,应当提供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和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六)合法的经济来源的情况说明。 第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和有关表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按照国家宗教事务局制定的式样印制。 《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不得涂改、转让、出借。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 第十一条 在《宗教事务条例》施行前,已按照《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不再重新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 拟在直辖市的区(县、市)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可直接向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可以批准筹备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直辖市的区(县、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当地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拟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地区,如未设置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4 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颁发的《宗教活动场所登记办法》同时废止。

回答(4):

建筑寺庙,要办理宗教场所审批手续、城建规划审批手续、土地审批手续。要符合《城乡规划法》、《土地法》、《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相关要求。

回答(5):

需要古建筑队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