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的部门是?

2024-11-22 18: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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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卫生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 第四条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回答(2):

2009年6月1日生效的《食品安全法》规定是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但随着食品安全工作力度的加大和各地工作形势的需要,各地做法不等,目前:国家层面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在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级层面有的在省政府、有的在卫生厅(局)、有的在工商局、有的在经贸委、有的在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层面的食品安全协调职责也较为复杂,多数在卫生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少数地方在政府或其他部门。

回答(3):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