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其它部门法的关系:
目前,国内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没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行为,都事先被其他部门法所禁止,刑法是第二规范的法律。“刑法是对民法规范、行政规范等第一次规范所保护的法益进行第二次保护,是对不服从第一次规范的行为规定科处刑罚的第二次规范。刑法的第二次规范具有补充第一次规范的性质。”“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保障其他部门法的实施。”
刑法是行政部门执行,司法部门监督和审判。
部门法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对一国现行全部法律规范所作的分类。部门法是一个法学概念,在现实的法律制度中并不存在与之相对应的法规或法典;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要素。
部门法的内容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彼此间又不是截然可分的。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通常包括下列部门: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军事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是规定我国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地位、职权范围、组织与活动原则以及其他有关国家宪政生活的基本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根本大法;而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程序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环境法和军事法等是我国部门法的基本类型。
从不同法律之间的关系上看,宪法与刑法的关系较为明确,系母法与子法、基本法与具体部门法的关系。但对于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关系,无论是刑法理论上还是其他相关部门法理论上,都存在较大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