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3年10月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32届大会上通过,旨在保护以传统、口头表述、节庆礼仪、手工技能、音乐、舞蹈等为代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于2006年4月生效,并于2008年6月通过操作指南。
非物质文化遗产又称口头或无形遗产,是相对于有形遗产即可传承的物质遗产而言。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它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根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它方式口头相传”,包括各种类型的民族传统和民间知识,各种语言,口头文学,风俗习惯,民族民间的音乐、舞蹈、礼仪、手工艺、传统医学、建筑术以及其它艺术。
《公约》特别要求对各国和各地区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清点,列出急需抢救的重点和有重要代表意义的遗产项目,并要求建立一个由专家和各会员代表组成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协调有关工作。
“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与“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主要区别在于,列入此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那些尽管在社区或群体的努力保护下,存续状况仍然受到威胁的文化遗产,申报国家需要承诺制订专门的保护计划。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专门委员会每年都会审议各国申报的遗产,然后决定是否将其列入名录。目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编制了“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优秀实践名册”三项人类非遗名录。
目前已有135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中国于2004年8月加入该条约。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由《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的24个成员国组成,是《公约》执行机构之一。
目前共有232项各国非遗遗产进入人类非遗名录,其中中国拥有34项
我国于2004年8月批准《公约》,是第6个加入《公约》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