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你提出来的“社保局经调查核实对交警的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在法律范围内,社保局有权向交通部门申请复核,或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问题,我的作答如下:
一是,如果是社保局对天交警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的话,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中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所以出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的主体应该是事故的当事人,而不是社保局。
二是,1992年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文,即法发[1992]39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依据。”可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因此,除了事故的当事人 有权申请复核,或者是向法院提起诉讼外,社保局是不能这样作的哈。
社保局可以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核。
我认为,在当下法律框架下,社保局是无权进行复核的,因为社保局并不是事故当事方之一,而责任认定书是针对当事方出具的。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可以看出,《程序规定》写的很清楚,只有当事人有异议时,才可申请复核。
社保局有什么权利去复核?哪条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04 号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已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第五十二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一)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可以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