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高手麻烦解答道关于合同法题

2024-12-04 17:4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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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题
  1有法律依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油料厂在已经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当然有权要求对方履行对应义务
  合同法总则和买卖合同分则上有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尤其注意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因此油料厂有权要求对方对待给付

  2
  由第一题分析可得就算合同没有约定,油料厂也有法定的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而追究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就是要求对方实际履行

  3
  分两种情况
  一
  供销社如果确实因为已经交付乙公司黄豆20吨,注意,是交付了,也就是说这20吨已经是由乙公司所有了,这时供销社如果确实没有黄豆,无法履行合同可以根据前引110条~只承担实际履行以外的责任
  二
  如果供销社只是跟乙公司签订了20吨的合同,还没有实际履行,则30吨黄豆应该由油料厂得10吨,剩下20吨必须以各自约定的价格卖给油料厂10吨卖给乙公司10吨,然后供销社还要对油料厂和乙公司分别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至于第二题

  (1)本案中根据合同性质应为承揽合同,因为本案中所改进的对象,排版设备虽然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因为其质量不够,科技开发公司答应进行改进,而且是因为根据印刷厂需要才进行改进,并且使用印刷厂提供的资料。
  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可见本案钟虽然设备原为科技开发公司所有,但是加工改进是按照定作人要求去做的,因此为承揽合同。

  合同性质不同对案件结果有影响

  主要表现在本案钟印刷厂的救济手段

  如为买卖合同
  则印刷厂得依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享有解除权
  也可依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以及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追究对方违约责任

  如为承揽合同

  定作人得依第二百五十五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有检验权,并可确定由科技开发公司为其制作

  又得依第二百六十二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有要求对方重做的权利

  还可依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本案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因承揽结果不合要求,根据定作人的请求,由科技开发公司承担重做的责任